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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25 14:17  浏览:622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脱贫巩固、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既系统全面,又兼具地方特色。
  值得注意的是,为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条例》设置了脱贫巩固专章。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条例》的特色之一。《条例》规定,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帮扶资助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机制,促进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全面推进“五大振兴”,产业振兴是重中之重,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为此,《条例》明确将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和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推动农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支持环京津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休闲农业,提升服务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费需求的能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提升联农带农水平。推进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是今年河北省‘三农’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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