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农业
2023年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典型案例
2023-10-06 13:28  浏览:756
 2023年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典型案例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的要求,从近三年河北省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了三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沧州市盐山县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28日盐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经由山东省宝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小麦种子“师某02-1”田间枯死现象严重。

经查,2022年投诉人向宝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转账67500元,购买15000公斤小麦种子。10月9日宝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派货车送货。卸货时在场证人、播种时在场证人以及播种时录像均证明涉案小麦种子为白色编织袋,正面红色字体标有“小麦原种基地专供”字样,正面下方标有“净重量25公斤”,包装袋背面空白无任何标识。经查,涉案种子播种667亩,其中640亩出现小麦死苗。经沧州某价格事务所对涉案地块鉴定,较当地正常小麦收入损失68.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没有品种名称视为没有标签,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宝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现已移交盐山县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

保定安国市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的小麦种子案

2021年8月10日,安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在安国市北段村村东正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执法人员随即到举报地点现场检查查。现场发现刘某某驾驶一辆货车销售种子,车上摆放有标称“石新733”的袋装小麦种子100袋,共计2500千克。经立案查明,2013年河北省农业厅发布公告,自2014年7月29日起,“石新733”应停止经营、推广。刘某某购入涉案种子110袋,销售10袋,单价85元/袋,剩余100袋,违法所得850元,货值93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安国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刘某某停止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的小麦种子,作出没收种子25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5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及未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023年4月2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高寨镇张寨村有游商销售来路不明的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货车对外销售种子。车上载有标称河北某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玉111”玉米种子20袋,标称河北某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玉787”玉米种子33袋,标称辽宁某亚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单1902”玉米种子15袋。涉案种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立案查明,涉案玉米种子进货80袋,售出12袋,销售收入共计396元,货值金额2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孟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合并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