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
根据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整改建议书》,我厅对《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冀农规〔2021〕1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正文中增加目录。分别增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 规章制度、第五章 采购与验收、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第八章 售后服务、第九章 附则”。
二、将“为”改为“为了”。将“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三、标点符号的修改。将“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农业厅发布的《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冀农牧发〔2010〕16号)同时废止。”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农业厅发布的《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冀农牧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9日